法院审判的案件,人们能不能议论?能不能公开表达自己的观点?与案件相关的公民和组
织能不能发表自己的意见?
近日,一篇《卫生部无权干涉法院审判齐二药案》的网文竟引起一片叫好声,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悲哀。
8月10日,在卫生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说:“在齐二药事件中,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及时上报药品反应,是负责任的,不应该承担不负责任的药品企业的责任。”
很快,题为《卫生部无权干涉法院审判齐二药案》的文章在中国法院网挂出。作者徐林林在文中指责卫生部新闻发言人:“试图动用行政手段左右社会舆论,给承办此案的地方法院施加压力,从而以‘解救’中大三院为切入口,维护卫生部相关制度的权威。据此,人们不禁会问:究竟是行政主管部门的制度大,还是宪法、法律大呢?”
我完全同意“法律大,宪法最大”,但无论怎么大,宪法是保护言论自由的,因此人们及各种组织有权对法院审判的案件发表自己的看发法,这种言论自由不但不是干涉司法,而且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在没有言论自由的地方是没有司法公正的。也只有保障公民(包括各种社会组织)言论自由的地方,才会有司法公正。
无论公民对案件怎样议论,也无论卫生部对此案件是怎样的观点,都是在依法行使言论自由。至于言论自由是否会“给承办此案的地方法院施加压力”,是否会影响“司法公正”,那是法官自身的心理素养和职业操守的问题。
我不否认舆论对法官审理案件会有一定心理影响,但法官审理案件应“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舆论为准绳”。如果法官不具备良好的心理素养和正确而坚定的职业操守,说明他不适合担任法官,应该把这种不合格的法官从法官队伍中清理出去,而不是让大家保持“肃静”。
“我容易受舆论左右,请你们都闭嘴,否则你们就是干涉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就是影响司法公正。”——试问,法官可以这样说吗?
法官的心理素质和职业操守如果真的容易受到舆论左右的话,那么为什么有那么多的法官以惊人的坚定意志枉法判案?面对巨大的反腐败的社会舆论,那些收受贿赂的法官的心理怎么没有受到一点影响?“知法犯法的原则”怎么一点也没有改变?不该拿的照拿,不该判的照判,就是这样行使“独立审判权”吗?难道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司法公正的呼声还不够强烈吗?难道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可以不受监督吗?
《卫生部无权干涉法院审判齐二药案》的作者徐林林在文中说:眼下,齐二假药案仍处在举证、庭辩阶段。即使法律对此类案件的判决,规定得不够明晰,在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即使在司法实践中,此前全国没有这方面可资借鉴的判例,卫生部也无权说三道四,为地方法院“指点迷津”。退一万步说,就算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在此案的判决上出现偏差,致使中山三院蒙受了某种不白之冤,那也得由被告单位依法提起上诉,卫生部也不应该出面为之呜冤叫屈,任意干涉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
请问这位打着“维护司法公正”旗号的作者:审判前“无权说三道四”,审判后也“无权说三道四”,那么什么时候可以“说三道四”?
实际上,作者的逻辑很清楚:法官想咋判就咋判,总之任何人都不能“说三道四”,否则就是“任意干涉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
这简直是强盗逻辑。
徐林林的文章是典型的“以维护宪法精神”的借口干违反宪法精神的事。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这样一篇违反宪法精神的文章竟被一些主流媒体竟相转载,有的媒体还刊发在头条。这些媒体是否想过——按照该文的逻辑,今后媒体对法院审理的一切案件都必须闭嘴,否则就是“任意干涉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
如果公民及媒体对法院的案件不能谈论,不能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必须噤若寒蝉,那么何谈言论自由?何谈舆论监督?不允许人们谈论法院的案件,就是为司法腐败营造最佳的舆论环境。无庸置疑,有的法官的确是很需要如此这般“左右社会舆论”的,因为这样在办案受贿时就没有“压力”了。
其实,即使卫生部新闻发言人说错了,他也有说错的自由。只允许说对不允许说错,绝不是言论自由,什么都不允许说更不是言论自由。如果卫生部新闻发言人的发言没有触犯法律,他的言论自由就不容干涉。假若连国家政府部门都没有言论自由,公民的言论自由又从何谈起?!
绝不容许让“独立审判权”成为扼杀言论自由和摆脱社会监督的棍子和盾牌。
无论什么时候,我永远坚信:只有充分的言论自由才能保障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