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案件后可通过以下途径收集证据:
1、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线索收集和了解案件事实,一般包括纠纷发生时的诊疗经过、既往病史、家族史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情况;
2、收集的证据范围:各种病例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药费清单;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3、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应陪同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到医院复制客观性病例资料。对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性病例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及时封存和启封。
4、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指导当事人立即会同医方一起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提请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对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案件,应建议当事人在48小时之内提出尸体解剖申请。
6、收集能够证明本案被告医院存在过失的诊疗护理规范、操作规程、医学文献、教科书等。
7、在必要情况下可提起证据保全、调取申请。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病史或者防止尸体、检验标本等灭失或为了查阅和复制涉案证据,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
8、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
律师应对收集到的病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实践中存在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情形一般包括:
1、违反蓝、黑笔书写、红笔修改规定而用电脑打印的;
2、添加或篡、涂改的;
3、 非经治医生书写或无经治医生签名的;
4、 没有医生、护士签名的;
5、上级医生修改病史未按规定书写的;
6、重要病史记载内容相互矛盾的;
7、重要病史如医嘱、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检验报告、影像报告缺失或被藏匿的;
8、影像资料记载的姓名、摄像时间与患者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9、病理送检申请单、病理切片、检验报告互相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