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的纠纷,目前中国的医疗纠纷是特别不好处理的事情。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广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患双方发生的民事纠纷(民事赔偿等)、行政纠纷(行政处罚等)、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等)。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该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要将医疗纠纷与其他纠纷相区别,主要是要分辨几个误区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必须经过行政或法律的调解、裁决才可了结的事件。
因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疗法导致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出现,人们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增加了受损害的风险。最高明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进医院不等于进了“保险箱”。
在众多的医疗纠纷中,有的已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医院的法制观念落后于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在不断增强,但是面对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部分医务人员去没有及时转变观念;另外虽然医院早已建立健全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但是部分制度被人为废除导致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预防事故差错的能力得不到保障;医院的管理体制松懈;医院防范措施不得力;医院处理医疗事故的措施不当、重经济效益而轻视医疗质量等等都是医院管理方面的原因。
医务人员没有得到相应的培训以及医务人员自身的素质问题也是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主要表现在: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行业风气不端正,医务人员对病情估计不足,医务人员没有落实规章制度,不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医务人员的行为、语言暴力,医务人员的保密观念淡薄,医务人员学术资料的选择与公开不当,以及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处分权的侵犯。
患者缺乏同理心,不尊重医生以及不相信医院的处理,患者及其家属不理解医院的处置方式和治疗手段,故意或者恶意挑起医疗纠纷,这些也是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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