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诉讼分一审诉讼和二审诉讼
一、医疗事故案的一审诉讼
1、 一审法院受理的条件:
1) 有明确的被告;
2)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3) 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4) 原被告双方确立了明确的医患关系;
5) 受诉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 原告起诉时应当准备的材料:
1) 原告的身份证明;
2) 起诉状;
3)医疗病历资料;
4) 损害后果的证明资料;
5) 原告发生各种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3、 原告(患方)的举证责任:
1)原告(患方)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
2) 有损害后果;
3)费用票据及依据。
4、 被告(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1)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
1) 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2) 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
3)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独立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 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 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或手术后在患者体内遗留物件的等;
6、 诉讼时效
1) 诉讼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时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距医疗行为已超过20年的法律不保护;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原告直接丧失了胜诉权,即使医院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也可以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
2) 诉讼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
3)诉讼前进行过书面协商或行政调解的,可以自书面协商或调解不成日计算一年时效。
7、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1) 法院的举证通知书确定了举证期限;
2) 举证一般在法院开庭前完成,特殊情况除外。超过举证期限举证的,如果法院不组织质证,证据失去了证据意义,可能导致败诉;如果相对方同意的,也可以质证,但可能性极小。
二、医疗事故案的二审诉讼
1、 上诉期限:
1) 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提起上诉;
2) 超过上述期限,一审判决生效。
2、 上诉请求:
1) 不得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2) 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3) 二审反诉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4) 新增的独立请求或反诉当事人可以另案起诉。
3、 在以下情况可以提起上诉:
1) 发现新的支持胜诉的证据;
2) 一审法院认定的关键事实存在错误;
3)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正确;
4) 有枉法裁判的情形存在。
4、 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
1)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三、医疗事故案的申诉程序
1、申诉的时效
1)对生效的法院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在2年内提出申诉。
2)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对生效判决,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对生效的调解书,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