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1、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 由政府指定或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筹建负责人申请; 2、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3、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由其本人申请。
二、申请条件: 1、符合《肇庆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各级人民政府规划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2、厂矿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由本单位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3、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个人,须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一甲”以上医院连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5 年以上,并具有当地户口; 4、申请在农村村委会设置卫生站的个人,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当地户口。
三、提交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
四、审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经批准,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有关设置条件的,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不予批准的,应书面答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天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