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第二十二条;
2、《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1994年12月3日)第二十六、第五十四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
二、申请条件:
1、由县卫生局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较验期限规定:100张床以下的每年校验一次。
三、办理程序:
1、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持申请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卫生局窗口提出医疗机构较验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2、县卫生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较验工作,做出“校验合格”、“暂缓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校验结论,并向提交校验申请的医疗机构下达书面校验结论及整改通知书。
3、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卫生局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限期改正期间;
(3)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4、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县卫生局按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予以公示。
5、医疗机构校验期满未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的,县卫生局将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四、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较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五、办理单位:米易县卫生局
六、办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卫生局窗口
七、办理时限:30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