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许可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年第374号)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00年5月25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中医条例》(1998年3月28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
《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989年1月14日颁发)
受理范围
重庆市卫生局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
申请须提交的资料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下列顺序左侧装订成册;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工作履历和身份证明;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8、环保部门验收合格证明;
9、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
10、与指定医疗废物处理公司签订的合同;
11、申请门诊部、诊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三、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名称
1、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理由、依据);
2、相关证明材料(编办的批复、主管单位同意的意见);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二)变更地址
1、原地址更名:
①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②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文件;
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医疗机构地址搬迁
第一步:
①变更地址的请示;
②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区县卫生局同意意见;
③主管部门同意迁移的意见。
第二步:
①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②市卫生局同意变更地址的批复;
③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或购房、租赁房意向性协议);
④业务用房建筑设计平面图;
⑤公安消防验收意见;
⑥环保部门验收意见;
⑦与指定的医疗废物处理公司签定的合同;
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1、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通知或聘用证明;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履历;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四)变更诊疗科目
1、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相关诊疗科目人员名单、资质材料(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必要时查验原件);
3、相关主要医疗设备、设施情况(业务用房面积、布局等);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五)变更床位
1、变更登记注册书;
2、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与床位数相适应的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每床净使用面积,与床位数相适应的医、护人员数,与床位数相适应的床单元设施、设备及床位使用情况等;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六)变更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类别
1、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七)变更所有制形式
第一步:
1、申请变更的请示;
2、变更的原因和理由等;
3、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步:
1、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我局同意变更的批复;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注:以上变更均为我局登记注册医疗机构有关项目的变更。
申办程序
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件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上报市卫生局;
二、市卫生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与要求,进行受理、审核、审批,并制作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市卫生局制作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交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负责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理时限
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自市卫生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
申请办理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许可受理处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
联系电话:
邮 编:
网 址:
相关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备注
医疗机构应定期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100张病床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机构,临床检验中心的校验期为3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医疗机构应当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医疗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地址、类别、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病床数,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