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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职业条件有哪些

2020-04-10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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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国有公立的医疗机构也有私立的医疗机构,不过不论是公立亦或是私立,设立医疗机构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否则不能够设立。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医疗机构职业条件有哪些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医疗机构职业条件有哪些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医疗机构的职业条件有哪些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办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

  (二)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

  (三)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卫生保健所;

  (四)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

  (五)内科诊所、牙科诊所、中医诊所;

  (六)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

  (七)学校(幼儿园)医务室

  (八)药店、眼镜店等其他基层诊疗机构。

  三、医疗机构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医疗机构的职业条件有很多,例如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医疗机构的职业条件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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