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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买卖存在法律真空

2012-12-26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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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人体器官买卖,大多数国家既未禁止,也未使其合法化,只有伊朗允许器官买卖,但也由此成为人体器官非法买卖的集散地。虽依民法理论法未禁止即权利,可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国家是禁止器官买卖的,在世界卫生组织1991年提出的关于器官移植的指导性原则中,强调禁止买卖器

  对人体器官买卖,大多数国家既未禁止,也未使其合法化,只有伊朗允许器官买卖,但也由此成为人体器官非法买卖的集散地。虽依民法理论“法未禁止即权利”,可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国家是禁止器官买卖的,在世界卫生组织1991年提出的关于器官移植的指导性原则中,强调禁止买卖器官是一项基本的公共伦理,而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批准了该条款。毕竟人体器官即使在被视为物的情况下也是非常特殊的物。

  我们讲到人对自己享有自决权,但鉴于公序良俗、社会伦理的维护以及至上生命的保护,自决权的行使是有限制的。人体器官买卖在现阶段社会经济水平和总体道德水准下,极易造成对人身权利的不当侵害,成为社会以人体为对象的犯罪的极大诱因,甚至危及生命,进而破坏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对于出卖人来讲,有的基于经济生活的压力,不得不出卖足以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器官;有的人,特别是贫困地区的人会把身体器官尤其是可再生器官的买卖作为生活之一重要经济来源,如我国已禁止卖血这一猖獗的社会现象,并在97年新刑法中规定了组织卖血和强迫卖血是犯罪行为,但在一些地区还是出现了排队卖血现象并将其视为谋生的手段;对于买方来讲,会出于对非法利益的追求而不择手段的组织器官买卖,甚至出现强迫买卖、贩卖人口等现象。人体器官买卖合法化会形成对社会弱者的极大不利益,是人身权利保障的巨大威胁,同时也有悖于法公平、正义、秩序的价值追求。

  在我国,卖血已被禁止,也有个别人提出人体的头发,指甲等是可以自由买卖的,现实中也是不被禁止的,如头发用作他人“种头发”或“接头发”;指甲用作“鼻梁整形”等,于是由此推出人体器官的买卖是不被禁止的。笔者认为自然人对自己身体之一部,如头发、指甲等的处分权是在自决处分权之内的,因为它相对人体的其他功能器官来讲,不论对人体自身利益还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都是轻微的,而且头发、指甲等是可再生的,一般影响不到身体的健康,即使买卖违背真意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也是事后可以弥补的,况且买卖头发、指甲也不是我们在此谈论的器官买卖之重要所指。顺便指出的是,我们在本题中提到的器官是广义的,包括生理学上的器官也包括器官之一部:组织。器官是指生物体内由多种组织构成的执行一定职能的结构单位,如:胃、肠、肝、肾等;组织是指多细胞动植物体内由许多相似的细胞和细胞间质(如血浆)组成的基本结构,各有一定的形态结构和生理机能,高等动物有四大组织,即上皮组织、结缔组织、肌肉组织和神经组织,如器官捐赠中的眼角膜、骨髓以及血液等。

  法律对某种行为的禁止,并不是因为其具有完全的社会危害性,无一是处,而是对各种利弊做出价值权衡的结果,同时法律又具有社会性、历史性,特定阶段的法律是与特定阶段的历史条件相适应,是为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秩序服务的。我们在前面讲述人体器官是否为物,人体器官为合同标的,契约是否有效时,台湾史尚宽先生,王泽鉴先生和大陆梁慧星先生等学者都认为卖血契约是以金钱为对价,但以医疗为目的,不背于公序良俗,不应界定为“无效”或者“违法”我们禁止卖血,不是否定卖血的社会公益性价值,而是在降低法律的潜在成本(前述卖血所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禁止人体器官买卖是在法律价值博弈的基础上的得出的结果.其实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法律价值的角逐,尽管不同国家的法律价值有所不同.就人体器官买卖,存在着法律对人身自决权的尊重和对基本人权的高度保护之间的矛盾,人权的保障是第一位的,器官不得买卖;随着将来经济水平、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更大进步,人权保护意识的全面强化,人体器官买卖在未来更不具备“合法化”的社会基础,器官买卖会在世界范围内被明文禁止,而代之以人体器官捐赠的全面法制化,成为人性与法律的完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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