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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有什么权利将病人赶出去?

2015-09-28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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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在江苏的德安医院发生了一起匪夷所思的医疗纠纷。据了解,该院一名患者因欠医疗非而被医院送出医院后流落街头,当患者被警察送回医院时,医院仍拒绝接收,坚持必须让患者离开医院。那么医院有什么权利将病人赶出去?下面请看具体介绍。

拖欠医疗费

  江苏的德安医院是一家慈善医院,但在这家医院里,最近却发生了一起匪夷所思的闹剧。据报道,该院一名53岁的“中风”患者张某,因欠下2000多元医疗费被该院送出院,后流落街头。3位社区居民与茶山派出所警务人员一起送张某回德安医院,医院却拒绝接收,坚持必须把张某带走,否则警务人员也不能离开医院。

  乍一看来,这家医院理当遭受谴责。医院作为治病救人的地方,把经济利益远置于患者健康之上,实在与自己的功能定位相违背。不过,仔细斟酌,这家医院似乎也有“委屈”的地方。因为,病人张某是一名“中风”后处于康复期的患者,这样的患者需要有人照顾,但未必需要住院治疗。即便住院,也常常是养护多过医疗。如果家人无力支付医院的费用,却一直让其待在医院不走,医院自然觉得“委屈”。

  特别是,在我们国家,医院虽然多为公立,但在运作过程中又几乎都是自负盈亏,在这样的情况下,总是强调医院的公益性,而忽视了背后的补偿机制,必定会 成为医院一个沉重的负担。而且,即便是公益,目前的医政管理中,对于医院在免费救治方面的要求,也主要集中在急重症患者中,对于慢性疾病,各地均没有硬性 要求医院公益医疗的要求,考虑到这些因素,这家医院的作为,也算情有可原。

  这件事情的核心其实是,面对张某这样需要长期照顾的人员,究竟谁来负责?因为这个责任不明确,导致需要照顾的人群就变成了烫手的山芋。就拿此事来说,张某虽然有弟弟,但是弟弟并非法律上的责任人,也已经身心俱疲;派出所接到报警,需要出面,可是派出所缺乏照顾经验;医院虽然有照顾的能力,可是又可能面 临自己的资源被长期占有的问题。对于这个事情,单纯指责事件中的各方,必然会陷入无解的状态。要解决的话,还是需要追问,当地街道镇村以及基层的民政部门,是否有相应兜底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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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师的法律义务,同时也是其基本的道德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了五项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另外,第24、26、27、28、29等条款还规定:医师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对患者交代病情时避免引起对患者的精神压力、产生不利的后果;不得利用职务之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便获取不当利益;遇有灾情疫情等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应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等等。

  国家卫计委发布的《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要求院前急救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符合标准的急危重伤病患者实施急救,不得因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理由拒绝或拖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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