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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医学法律关系的主客体关系

2016-03-29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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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学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是医学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医学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医学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就是医学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解读医学法律关系的主客体关系。

  1、什么是医学法律关系?

  所谓医学法律关系,是指根据医学法律规范的规定,在—定的医药卫生活动领域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比如,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患关系医学法律关系是由医学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由于医学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了错纵复杂而又多层面的社会关系,同时,医药卫生活动既包括卫生管理监督(纵向)活动,又包括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横向)活动,这也就决定了医学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它既有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在实施卫生管理监督的过程中,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之间产生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纵向的权利义务关系,又有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单位同法人、个人之间在医疗卫生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

  与所有法律关系一样,医学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2、什么是医学法律关系的主体?

  所谓医学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是医学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医学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根据我国医学法律规范的规定,我国医学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机关

  主要是卫生行政机关,在医学法律关系中,卫生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主体,它们与医学法律关系中的其他主体形成一种命令与服从的管理关系,在医学法律关系中,是医疗卫生活动中的组织者、管理者和监督者,行使领导、管理卫生工作的职能。

  二、企事业单位

  一是卫生企事业单位,包括从事直接的医疗卫生活动的医院、制药厂、卫生科研机构和医药院校、卫生防疫站、药检所等;二是一般企事业单位,包括从事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厂、食品商店、“三废”排放单位等等。

  三、社会组织(团体)

  主要是卫生社会组织,比如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医学会、中国农村卫生协会等团体。

  四、公民

  一种是处在医疗机构的管理关系中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另一种是,接受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病人、消费者。

  另外,依法行医的个人,因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类似于医院,所以也与患者发生卫生服务关系,同时,又接受当地卫生行政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的管理与监督。

  依法从事个体食品生产、经营或从事其他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活动的个体生产、经营者,同样属于医学法律关系的主体。

  综上所述,医学法律关系的主体中,至少有一方是国家卫生管理机关或从事医药卫生保健服务的单位或个体。

  3、什么是医学法律关系的客体?

  所谓医学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就是医学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从根本上讲,公民从事正常的生活、生产的前提是生命健康权。因此,在医学法律关系中,每一个具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最终都可以追溯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也就是说,医学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多层次性,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则是整个医学法律关系的最高层次的共同客体,而在一般层面上,各个方面的不同的医学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又都有具体的指向。医学法律关系的具体客体主要包括:

  一、物

  比如药品管理和医疗器械管理关系中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关系中的药品、药价等。它们是医学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

  二、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前者是积极的行为,后者是对一定行为的抑制。比如医疗服务关系中的医学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服务行为。

  三、精神产品

  比如医药卫生科学发明、技术成果、商标设计、专利产品、学术著作等。也就是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4、医学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所谓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就是医学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是法律关系的基础。

  医学法律赋予医学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可以表现为主体有权依法实施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依法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履行其相应的义务;还可以表现为在必要时有权请求国家机关用强制性手段来保证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医学法律规定医学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一般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作为的义务即要求义务人必须实施某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某种要求;不作为的义务即要求义务人必须抑制某种行为以保证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不受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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