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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给开转院证明怎么办

2020-05-0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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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转院证明是指医院为医生所开具的让患者进行转到其他医院的凭证。转院证明一般是当患者遇到一些本院难以自愈的或者本院的容量有限只能将患者转到其他医院的情况。但是如果遇到这些情况但是医院不开证明该怎么办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关于医院不给开转院证明怎么办的县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院不给开转院证明怎么办

  如果医院不给开转院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局投诉。

医院不给开转院证明怎么办

  二、医疗纠纷的解决办法:

  患方取得病历等资料后,即可加以初步研究。必要时可以向医疗专家、法律专家咨询,以便大致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医方有无过错责任。患方认为医方应承担责任而与医方发生医疗纠纷时,目前有以下三种解决途径:

  1、与医方协商解决。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就人身损害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保护其诉权,但其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应认定协议有效。

  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在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纠纷诉讼,不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前提。患方的举证责任集中在患者人身损害后果(身体健康损害、死亡等)和与医疗机构的医疗关系(病历、医疗费单据等)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相关法律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医院不给开转院证明怎么办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患者需要进行转院但是由于医院的原因不能开具转院证明而导致患者转不了院的话是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的。希望解答了大家的疑问。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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