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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院应对医疗纠纷的三点建议

2016-04-27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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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在医疗机构的服务越来越人性化,方便患者,然而,患者一旦发生意外,患方难免会以“医疗机构监测不到位和救治不及时”为由,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的要求。对此,基层医疗机构应当如何应对呢?下面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几点建议。

患者

  1、病人能否离院须经医生批准

  医生对病人的病情具有法定意义上的判定能力,对于病人能不能短暂离院,离开医院风险有多大,需要注意些什么,医院应对患者进行充分的告知。尽管几乎所由医院在“住院须知”或“入院告知书”上都会载明“住院期间不得离院”,但事实上,患者住院期间请假离院的事情屡见不鲜。

  医院为体现对患者的“人性化关爱”,不批准的话显得不近人情,而一旦批准,也就意味要医疗机构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上无论是从加强医院管理还是为病人安全着想的角度出发,对于住院患者请假外出的情况都不好办。因此,医疗机构关键在于如何给身体条件适合外出的患者以指导性意见,而不是简单的批准或不批准。

  2、请假条不具法律效力

  目前,不少医院对住院患者外出实行“请假条”管理,但在法律专家看来,由于患者不属于医疗机构职工,请假条对于患者外出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使请假条上申明“后果自负”等字样,一旦患者在院外出事,医院也无法免责。建议医院以《患者请假外出协议书》的形式规范患者外出管理制度。

  因为请假条格式不规范,不是严谨的法律文书,对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充分告知。而签订协议书,可以让患者知道,在离院期间医疗服务合同是暂时中止的,在患者按约定期间返回医院向值班人员报告并签字时,医疗服务合同自动恢复履行;如患者未按约定返回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终止,医院将视患者自动出院。

  3、充分告知规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医患之间的协议书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万一患者在院外发生意外,医院能否依此免责还仍待查证。建议医疗机构对风险不大的患者还是以“充分告知”为主。

  医疗告知可以有三种方式:一是口头告知,二是公示告知,三是书面告知并签字。只要医院已经做到最大程度的善意,已经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医院完全可以拒绝承担病人离院造成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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