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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出生是畸形,医生应承担未告知的责任

2015-08-06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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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胎儿出生后发现是畸形儿,为何产检时没有发现?是医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如是医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而导致的后果,医生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医生没有告知你,即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因此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下面找法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网友咨询:我2012年初怀孕,期间到医院多次产检,2012年12月我产下一女,但是我女儿头部畸形,经鉴定是无脑儿。但是在怀孕期间的多次产检,医院都未告知,请问医生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你好,医生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对于“胎儿有严重缺陷的”,我国卫生部规定了六种必须检查出的胎儿畸形,这六种分别是无脑儿、开放性脊柱裂、致死性软骨发育不全、脑膨出、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

  你女儿经鉴定属于无脑儿,依照法律规定,医生应当向你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意见,但医生却没有告知你,即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因此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医生对患者应履行的告知义务具体包括:

  (1)如实向患者或其亲属告知病情和诊疗计划、方案,以及拟采取的诊疗方法的理由,存在的风险(包括诊疗措施的并发症,药物的毒、副作用等) ,疾病的预后等,但应该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向患者告知医院管理制度中与其权益相关的制度;

  (3)详细向患者告知诊疗过程中应当履行的配合方式、方法;

  (4)详细向患者告知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后遗症,以及拟采取的预防、避免和补救措施;

  (5)实施新的实验性临床治疗方法时,应如实告知该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成熟程度、风险概率,以及批准实验的机关和有关法律手续;

  (6)详细向患者告知药物的服用方法和保存方法;

  (7) 如实告知患者不能提供约定的医疗服务的原因;

  (8) 在患者的病情出现重大变化,或者需要调查诊断、治疗方案时,或患者出现轻生等心理变化时,应当如实告知患者及其亲属;

  (9)详细向患者告知出院后的注意事项及院外治疗方法,以及复诊的时间、需携带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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