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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如何依据医疗服务合同行使请求权?

2016-04-27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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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那么,医院如何依据医疗服务合同行使请求权?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医疗服务合同的主要义务是医疗机构提供规范、合法、合约的医疗服务,患者配合治疗并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现实中,医疗服务合同终结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可由双方协商自愿终结,即患者按照医院的要求办理出院手续、结清医疗费用,医疗服务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均履行完毕,患者出院的意思表示到达之时(即办理出院手续时),医疗服务合同结束。患者搬离医院的行为属于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的后合同义务,医院可依据合同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请求患者搬离。

  二是患者拒不办理出院手续、不与医院协商终止合同,此时医疗服务合同尚存,医院可依据合同请求对方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并腾退病房。

  三是患者已经符合出院标准、医院诊疗义务履行完毕且患方没有合法的抗辩事由时,医院可通过出院通知单方终止医疗服务合同,并依据合同的附随义务请求患者搬离病房。

  在医事法理论上,医疗服务合同属于过程合同,而非结果合同,因此并不要求达到患者所要求的某种效果(如治愈、必须生存等),只要医疗服务合法、合规、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即可。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因此,只要医疗机构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且患者此时符合临床医学上的出院标准即可终止提供医疗服务、要求患者出院。

  对已经办理出院手续或者医院单方面通过出院通知终止医疗服务合同后依然滞留医院的患者,医院可以依据后合同义务请求患者协助搬离病房。附随义务的定义是指为使债权能够圆满实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除给付义务外,尚应履行其他行为的义务(从给付义务)。

  医疗服务合同的主合同义务是患方缴纳医疗费用,医方提供合法、合规、合约的医疗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医疗机构的后合同义务主要有协助办理出院手续、提供各类发票单据、按照规定保存患者住院病历等,而患方的后合同义务主要有按规定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及时腾退病房出院、妥善维护医疗秩序等。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医院可据此要求患者搬离医院(继续履行后合同义务)并可以向患者索要占用床位而造成的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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