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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就是消费者

2012-12-26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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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福州讯(记者田家鹏)备受关注的医疗纠纷是否纳入“消法”调整范围的争论终于尘埃落定。昨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这项地方法规明确规定,将部分医疗服务内容纳入“消法”实施办法调

福州讯 (记者 田家鹏)备受关注的医疗纠纷是否纳入“消法”调整范围的争论终于尘埃落定。昨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这项地方法规明确规定,将部分医疗服务内容纳入“消法”实施办法调整。

该实施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提供诊疗护理服务,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当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方便患者或者其亲属查阅或者复印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病历资料;未经患者或者其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不得限制门诊患者或者其亲属持处方笺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医药商店购买药品,但医疗用的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除外。

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向住院患者或者根据门诊患者的需要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务或者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不得有其他违法收费的行为。

权威声音

符合“消法”立法精神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日前指出:将医疗服务部分内容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中,符合广大消费者的意愿。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这次省人大将医疗服务中的部分内容纳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调整范围,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补充和细化。从“消法”的规定看,患者为达到恢复身体健康的目的而接受诊疗服务是一种消费行为,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是一种满足患者生活消费需要的经营行为。因此,除诊疗技术外,将诊疗服务中的部分内容纳入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

(记者 田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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