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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过失导致母残儿亡

2013-06-21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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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那样的重要,然而因医生失误导致高龄孕妇杨辛产下死婴。尽管最终法院判决杨辛获34余万元赔偿,但依然不能减少给这个家庭带来的痛苦。孕妇5小时未采取监护措施2002年6月13日,31岁的杨辛因怀孕37周住进了我市某人民医院(以下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那样的重要,然而因医生失误导致高龄孕妇杨某产下死婴。尽管最终法院判决杨某获34余万元赔偿,但依然不能减少给这个家庭带来的痛苦。

  孕妇5小时未采取监护措施

  2002年6月13日,31岁的杨某因怀孕37周住进了我市某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通常情况下妇女在怀孕37-42周分娩都属正常。杨某由于年龄偏大,预产期检查时发现有轻度妊娠高血压;最后近一个月左右出现下肢轻微浮肿,出现蛋白尿。

  为保险起见,她提早住进医院。入院当天的常规检查记载杨某“停经37周待产,轻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蛋白尿、双下肢浮肿1月”。杨某体征符合产妇、特别是高龄产妇最常见的临床表征,医生却忽视杨某血压一直在升高的情况。杨某被留床观察了两天,6月16日也就是在杨某入院第四天的早晨8点30分,杨某感觉下腹疼痛,要求手术治疗。医生称手术排不开。9点30分杨某腹痛加剧,并出现呕吐、阴道出血症状。

  杨某亲属赶紧向值班医生反映并要求立刻实施剖腹产手术,医生当时告诉杨某和亲属:“这都很正常,这是阵痛。”在亲属一再恳求下,医院安排在10点20分为杨某实施剖腹产手术,后又将手术推至下午2点20分。但杨某还是没能进手术室。杨某疼痛地由大喊大叫到此时已没了声息,只有忍受。杨某的丈夫焦急地找医生帮助。当杨某被推进手术室时已是下午4点40分。

  当时自9点30杨某要求手术,值班医生安排10点20实施手术,监护按程序应由手术室负责;而手术室并未在此时接管对杨某的监护;对于杨某的监护是在其进入手术室后才发生。而在这五个小时内,原本要对产妇实施的每小时测一次血压、听胎心、测胎动、观察宫缩情况等一系列监护工作,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杨某在手术中娩出一男性死婴。

  鉴定:医方过失导致胎死腹中

  在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对于杨某的诊疗属何种性质,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病人的亲属与医院存在争议。

  在杨某亲属的要求下,市鼓楼区卫生局先后于2003年7月1日和2004年7月9日分别委托市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两次对杨某医疗事故争议做技术鉴定。上述两机构均认为:医方对杨某的医疗行为违反诊疗常规,在对患者监护、处理上不规范,对妊高征易发胎盘早期剥离诊断不及时;医疗过失行为与导致胎死宫内、产后出血、急性肾衰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2004年10月20日,杨某以人民医院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常规造成医疗事故,向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58.7万元。

  医院一次性赔偿34余万元

  法院受理后先后两次开庭,人民医院对后续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提出不同看法,要求对后期治疗的方案及相关费用进行评估。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因医疗事故造成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依照当地经济水平一般最多给付6年的居民上一年度平均生活费。而杨某亲属认为这种赔偿与其所受创伤是远远不能平衡的;杨某认为除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内容之外,还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赔偿数额,双方各持己见。

  2004年12月19日,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决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杨某合计343938.5元。

  宣判后,人民医院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据悉,这起医疗事故中涉及到的两名主任医生、四名医护人员分别受到了取消处方权、离岗降级的处理。(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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