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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知情同意书是医生逃避责任的“护身符”吗?

2015-05-05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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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手术前医师都要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的危险,并列出一份写有可能发生的危险的文书,让患者或家属签名同意,然后才能实施手术。手术同意书是现代医疗制度中医患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书。那么,手术同意书可以是医生的“护身符”吗?找法网小编与你分享。

  其实,手术同意书并不是医院的“免责书”。

  尽管在发生相关医疗纠纷后几乎所有的医疗单位在法庭上都要提到:术前患者已签字同意,表明医院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任何手术都有风险,只要患方签字同意,就应承担责任。

  我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手术同意书是指术前主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因此,手术同意书属于病历文件,是术前医生和患者的谈话记录,不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文书。因此,医院并不能据此免除相应责任。术前医生要求签手术同意书,实际上是医院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的法定形式。如果手术中发生了手术同意书事先告知的不良后果,通常情况下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来定夺。经过鉴定,如果是由医院的过错造成的不良后果,医院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出现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者是由于医学发展的局限性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以及紧急避险造成的伤害,医院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患者和家属不要被医院的“手术同意书”所吓到,只要了解了手术的必要性,并且权衡利弊,确需手术时“该签字时就签字”,千万不要因此而延误了治疗。

  施行手术前签订手术知情同意书是医院的法定义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本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可见,如果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医院实施医疗行为,侵害了患者知情权,医院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很多人认为,如果签了手术同意书,就等于把患者的生命交给了医院,一旦同意书中的情形发生了,即使是医生的过失或技术问题导致,医院也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意书实质上就是医院开脱责任的“护身符”。其实,这是个误解。

  手术同意书的内容一般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一般来说不包括免责条款,即使有个别医院不按要求在手术同意书中写有免责条款,医疗机构仍不能免责。实际生活中,手术同意书往往是医院事先拟定的,其内容不容许对方变更,另一方只能同意或拒绝。这种合同看似自由,签不签由“你”,医院并没有强迫,实质上它是以形式上的自由掩盖了事实上的不自由。从法律上来看,《合同法》第41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如果是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此可以认为,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如果手术同意书中有免责条款,在法庭上是站不住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医院是否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或医疗过错责任,与是否签署手术同意书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医院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的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原告方,发生手术同意书中的情形,是否属于诊疗行为的过错,要区分手术意外、手术并发症。手术意外是不可预料、不可避免,医院当然免责,但若是手术并发症的发生,那么就要考量手术并发症是否可以避免,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预防措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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