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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关于死后48小时内尸解

2012-12-26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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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疗事故:关于死后48小时内尸解近日有关山西省灵石县人民医院一位民工病人死亡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其中有一点是关于尸检时间问题。据报道,“灵石县卫生局的温子清书记说,尸检规定的有效时间是48小时,目前早已超过48小时,已不能尸检,只能通过行政协调

医疗事故:关于死后48小时内尸解
  近日有关山西省灵石县人民医院一位民工病人死亡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其中有一点是关于尸检时间问题。据报道,“灵石县卫生局的温子清书记说,尸检规定的有效时间是48小时,目前早已超过48小时,已不能尸检,只能通过行政协调处理。”
  广大民众,特别是医务工作者和从事医务、卫生的有关管理人员,应该正确理解“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解”的涵义,同时,本例也进一步说明我国应尽早制定尸体解剖法之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2月20日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18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解;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我个人认为,这里“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解”至少说明以下两点:
  首先,并没有说超过48小时就不能做尸体解剖。从我们法医病理学工作实践来看,有的病例不仅超过48小时,而且超过48天、甚至超过48个月,还有一定的尸检意义。只是有的损伤和病变随着人死后时间的延长,因受其死后变化的影响而不能被查出或查清,或者增加了其检验的难度,但并不是没有一点尸检意义。
  其次,这句话实际上是要求尽早进行尸检,不要超过48小时。所以当患者死亡后,一定要尽早进行尸体解剖,以查明死因及其相关问题,为科学、客观、公平、正确、实事求是地调处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打下坚实的基础。没有尸体解剖报告查明死因及相关问题,其医疗纠纷的调处就成了一句空话,或者说,只是在分析推测而已,而不是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之上。灵石县人民医院这一例目前虽然已过2周,如尸体是处于冷藏状态,仍有一定的尸检意义,并不是如该县卫生局书记所说“早已超过48小时,已不能尸检”。同时通过本例进一步说明我国尽早制定尸体解剖法之必要,将过去的部门尸体解剖条例变为国家法律,并将这一条写得更明确具体,以不至于被误解或被别有用心的人错误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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