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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是否享有知情权

2015-06-16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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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只要院方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即使没有造成人身损害后果,院方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知情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我们大家所熟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当中享有知情权,那么对于病人到医院去看病,作为患者是否享有知情权呢?答案是肯定的!

  笔者在2006年办理了一起特殊的医、患纠纷案件,患者因饮酒过多导致上消化道出血到某县医院进行治疗,三天后,病情基本稳定。主治医生安排其做胃镜检查,结论认为:患者是胃溃疡、十二指肠炎。同时在胃镜检查报告上,写明一个月后复查。然而主治医生却告知患者必须立即做胃切除手术,否则有恶变的可能。患者及其家属在胃切除手术的一般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同意做胃切除手术。在做手术的当天,医院又安排患者做了B超检查,结论认为患者患有胆结石。后医院按原计划为患者进行手术,然而在手术中,却发现患者胃溃疡非常表浅,根本无需手术。医院在此手术当中将患者的胆囊进行了切除。患者事后认为医院的决定做胃切除手术是误诊,切除其胆囊没有经过患者的同意,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

  患者以此为由,将该医院告上法庭。医院申请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鉴定结论为进行手术符合手术指征,但手术时机不对,于是结论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一审法院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遂判决该医院赔偿患者手术费、误工费等全部支出的80%的费用,即判令医院赔偿患者9746.8元。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的依据是医院有权进行手术探查,即打开患者的腹腔来检查其胃部是否存在溃疡。医院认为在手术探查中,溃疡非常表浅,所以不进行胃切除手术。另,医院认为切除患者的胆囊术前进行告知,因此不存在侵犯患者的知情权。在法庭的调查过程中,笔者作为患者的代理律师,向医院问了几个问题。一、胃镜检查报告上明确写有一个月后进行复查的要求,为什么主治医生却在胃镜检查后的第二天决定做胃切除手术?二、医院将患者的腹部切开进行术中探查(只有打开腹腔后才能确诊是否要手术),是否告知了患者,是否经过患者的同意?三、医院认为进行胆囊切除进行了术前告知,是否有证据证明?四、胆囊切除是否是必须?院方针对以上问题含糊其词,无法做出有力的辩解。

  该案在二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院方进行了赔偿。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就想起了患者是否享有知情权,患者的知情权是否需要得到保护的问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实行手术实行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它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院方的辩解是没有依据的。试想,要让你切开腹部及胃部,然后才决定是否进行胃切除,你是否愿意呢?答案是肯定不愿意!况且,医院在一般知情同意通知书上是明确告诉进行胃切除,而不是进行所谓的术中探查。另外,一个人患了胆囊炎或者是胆结石,是否就一定要进行手术切除呢?答案也是不一定!

  笔者认为,只要院方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即使没有造成人身损害后果,院方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知情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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