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封存须写明具体时间
对于一些医生抢救急危患者时没来得及书写病历,而抢救工作一结束,患方就要求封存病历的纠纷争议,医院通常采用先据实补记病历,然后再封存的做法。但在实践中,患方对这样处理的病历往往坚信是伪造的,甚至在封存笔录上对此作出标记。对待这样的问题,医疗机构需要将病历补记及封存的时间写得越具体越好。因为,这个时间就具有十分重要的证据意义。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九条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这时的补记是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只要是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