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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6 14:27
导读: ——保密相关规定——医师因业务而知悉他人秘密,不得无故洩漏。(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因业务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无故洩漏。(医师法第四十九条)——医师受有关机关询问或委托鉴定时,不得为虚为之陈述或报告。(医师法第二十二条)

——保密相关规定

  ——医师因业务而知悉他人秘密,不得无故洩漏。(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因业务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无故洩漏。(医师法第四十九条)
  ——医师受有关机关询问或委托鉴定时,不得为虚为之陈述或报告。(医师法第二十二条)
  ——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应于法令职掌必要范围内为之,并与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个资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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