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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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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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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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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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性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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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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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门诊病历;②住院志;③体温单;④医嘱单;⑤化验单(检验报告);⑥医学影像检查资料;⑦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⑧手术及麻醉记录单;⑨病理资料;⑩护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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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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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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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性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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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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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②疑难病例讨论记录;③上级医师查房记录;④会诊意见;⑤病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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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不能要求复印;但可以要求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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