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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文献”是否必须出示原件

2012-12-26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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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学文献是否必须出示原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这是否表示用作证据的医学文献必须出示原件?我要用一些医学书籍如《普通外科特色诊疗技术》

  “医学文献”是否必须出示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这是否表示用作证据的“医学文献”必须出示原件?

  我要用一些医学书籍如《普通外科特色诊疗技术》、《临床血管外科学》、《普通外科特色诊疗技术》、《黄家驷外科学》、《外科护理学》等的相关论术来指证医院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难道需要购买这些书籍来核对复制品(拍摄的相关页次内容)吗?这些可是需要很多鈛的大部头书。而且,除了医疗纠纷诉讼要用它们外,我不再需要它们。

  不知司法实践中对这类问题到底是如何处置的?

  律师解答:

  可以不需要原件。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十九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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