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宫内节育环异位而引
发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因医院拒绝提供相关证据,被依法判决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张某于2003年底在被告医院顺产下一男婴。2004年2月,张
某按规定在被告医院放置了节育环。但不久张某便带环怀孕了,再次
前往该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之后,张某感觉身体不适,不能从事正
常的工作。张某到其他医院就诊,经检查发现,子宫内的T型节育环
已穿透子宫壁,移位到了子宫的右侧,不得不施行剖宫手术取出节育
环。
张某认为,造成上述后果的原因,是被告医院违反规定,提前为
自己放置节育环而造成的,要求医院给予赔偿。被告医院则认为,实
施放置节育环的行为,系政府部门所委托。张某出现的不良后果,属
于手术并发症,医院拒绝赔偿。
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一直坚持上述意见,并称该手术行为并无
不当。法官要求医院对医疗行为没有过失并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进
行举证,被告医院拒绝配合技术鉴定。
由于被告医院不对自己的医疗行为进行举证,法院便按举证倒置
原则,推定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依法作出了承担相应民事
责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