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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医疗诉讼回避制度

2013-01-07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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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医疗诉讼回避制度(一)建立法官公示制度,强化自我约束机制。从完善制度的角度看,建立法官(包括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其他司法人员,以下同)公示制度,既有法理基础,又能保障法官和其他人员...

  如何完善医疗诉讼回避制度

  (一)建立法官公示制度,强化自我约束机制。

  从完善制度的角度看,建立法官(包括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其他司法人员,以下同)公示制度,既有法理基础,又能保障法官和其他人员的公信力。建立法官公示制度,公民和组织可以了解参办案件法官的个人资料,包括其法官资格、从业年限、职业道德记录、个人社会关系以及法官是否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说明等。对于法官的个人情况,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现实需要甚至主观好恶来要求、来主动索取;如果法官个人资料不公示,那么将由检察监督部门进行司法检查。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建立法官公示制度,应考虑到保护法官的个人隐私,法律应尽可能明确公示范围。

  (二)改革审判方式,弱化审判委员会的权力,使审、判合一。

  这样使那些“幕后人员”不再掌握案件的决定权,改变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局面。同时加强对自行回避的监督,使应当回避的人员真正不得参与案件。建立法院回避制度,对重大案件实行案件异地审理,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三)强化保障措施。

  建议由其他机构来决定本部门的人员回避,如由上级法院或检察院来决定本部门的人员回避,以保障回避决定的客观公正性。公开审判人员个人情况,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对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个人,情节较轻的给与纪律处分,造成错判的可追究法律责任,使回避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四)建立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相结合的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回避制度难以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实行的绝对的有因回避,而且回避理由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许多当事人正式因为无法提出充分的回避理由,而无法实现其申请回避权的。但是,如果借鉴西方完全实行无因回避(无因回避是指当事人没有提出法定理由的限制,只要其提出请求,被指定回避的陪审员必须无条件地退出审判组织。)是不现实的,因为那样会导致当事人滥用申请回避权或借此来拖延审理时间,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因此,本人建议实行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相结合的制度。对于公诉人的回避建议和律师的申请回避实行有因回避,而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则实行无因回避,之所以这样区分是根据启动回避主体举证能力的大小以及诉讼效率的需要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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