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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签协议和解 妻不认账索赔

2014-10-14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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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妻子在一家医院做了手术,术后对伤口愈合不满,丈夫向医院索赔。经调解,医院支付了一万元,丈夫和医院签了和解协议。但几个月后,妻子认为,协议不是自己签的,要撤销协议,并向医院追索10万元。近日,台安...

  妻子在一家医院做了手术,术后对伤口愈合不满,丈夫向医院索赔。经调解,医院支付了一万元,丈夫和医院签了和解协议。但几个月后,妻子认为,协议不是自己签的,要撤销协议,并向医院追索10万元。近日,台安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

  2010 年,女子阿红(化名)因病就医,手术签字是其丈夫。术后,阿红出现切口漏,经家属同意,医院为其做了切口漏修补术,之后,阿红出院。可两年后,阿红的丈夫对妻子术后伤口愈合不满,向医院索赔,并向卫生局申请调解。经调解,阿红的丈夫与医院达成了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医院就该医疗纠纷一次性支付一万元,履行完毕。几个月后,阿红以当时签订协议未经自己同意、协议显失公平、被告有过错为由向台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丈夫与医院签订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官介绍,本案的焦点是阿红丈夫的代签协议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阿红的丈夫是在阿红不知情即没有获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代理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从事了民事法律行为,但作为相对人的医院,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阿红的丈夫会从阿红的利益考虑,从而获得阿红的特别授权,具有当然的代理身份,且此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签订是在阿红出院后,行动不便时达成的,该行为已构成民法上的表见代理,故应对原告本人产生法律效力,原、被告间签订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另据鞍山市医学会对该医疗纠纷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书分析意见与结论,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并没有过错,院方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并已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一万元,所以该协议并未显失公平。最后,台安法院依照《合同法》,驳回阿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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