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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门诊做整形手术致患者死亡

2015-01-14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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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8月23日上午,在皇姑区法院,口腔科主任医师张某,因施行整形手术后致患者窒息死亡,被检察机关以医疗事故罪起诉。皇姑区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28日,新民人王女士来到位于皇姑区黄河南大街23号的宝岩医...

  8月23日上午,在皇姑区法院,口腔科主任医师张某,因施行整形手术后致患者窒息死亡,被检察机关以医疗事故罪起诉。

  皇姑区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28日,新民人王女士来到位于皇姑区黄河南大街23号的宝岩医疗美容门诊部,做双下颌角肥大矫正及高颧弓整形手术。主刀医生是张某。在手术期间及术后抢救过程中,由于张某“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王女士最后窒息死亡。经查,沈阳皇姑宝岩医疗美容门诊部与辽宁电力中心医院(原东北电业中心医院)医务处签订会诊及会诊手术协议,而此前会诊手术的报酬由张某个人领取,并不交给电力医院。

  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女士系因双下颌角肥大矫正术后手术部位出血、血肿形成,出血侵及咽喉部,并继发后头水肿及肺水肿,导致窒息死亡。

  沈阳医学会的结论则指出,患者出现呼吸困难,以至呼吸窘迫,医方虽然采取了吸氧、气管插管(未成功)、环甲膜穿刺等抢救措施,但在未取得明显效果的情况下,仍未实施气管切开,延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为医方医疗过失。沈阳急救中心在接诊、转运途中抢救措施符合医疗原则。医方存在的不足与过失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本例医疗纠纷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主刀医生张某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上,王女士的丈夫、儿子及老母亲,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教育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382万元。

  双方就三个焦点存在争议。一是当王女士术后出现喉头水肿、呼吸困难症状之时,为何不及时行气管切开术。主刀医生张某称,自己是口腔科医生,而气管切开术属于耳鼻喉科范畴,自己不会做。二是120救护车前来接王女士就医时,车上的张某、宝岩美容门诊的院长、主任等人为何舍近求远,弃最近的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于不顾,在赴电力医院未果后方前往医大一院就医,违反了就近从速治疗的急救原则。张某称,是想联系电力医院耳鼻喉科医生进行抢救,联系未果后才改变主意。三是就检方出示的三份医疗事故鉴定书是否有效进行探讨。

  对此案法院当天没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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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警示:美容,真得加小心

  不说因美容而导致的官司,仅就因美容而出现的事故来说,大家也是常有耳闻。不得不说,美容真得加小心。爱美是人之常情,可美丽应该建立在自身健康与安全的基础上。除了上面这起案件,记者还搜集了几起与美容有关的案件,希望能对一些爱美人士有所警示——

  ■ 隆鼻垫下颌 60天刀口未愈

  2007年4月28日,赵女士到某美容整形外科诊所,行内眦赘皮矫正术、重睑术及假体耳软骨隆鼻术、假体隆下颌术,共支付医疗费1.5万元。然而,术后一直有脓血和液体从赵女士的鼻子里流出,直到60天后,赵女士才发现刀口没有全部缝合,故再次找到该诊所,在鼻内各加缝三针、四针。一段时间的治疗后仍无缓解,诊所又将隆鼻假体取出。这期间,赵女士容颜受损,身体和精神备受折磨。

  法院最后判决诊所负责人返还赵女士手术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5,630元。

  ■“填坑清疮”满脸留白斑

  2008年,先后有四名女士来到某美容院,做“添坑、清疮”等美容项目,各交费8000元。美容师用约10厘米长的尖状金属器械、刀片及镊子等器具,将女士们脸上皮肤弄破“清疮”。这种美容方法极为痛苦,且对皮肤伤害极大,经常血流满面,无法见人。疗程过后,女士们发现脸部的坑、疮虽然已除,但留有大量的白斑。多次找美容院方咨询,被告知“养一养,过夏天就能好”。然而当年夏季过后,女士们脸上的白斑仍留存。

  法院依法判决美容院退还四名女士的治疗费、药物化妆品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

  ■ 隆胸 导致乳腺增生

  2007年1月,罗女士在某门诊处接受隆乳术等美容整形手术。术后一年,罗女士因感觉隆乳后手感硬,便再到某门诊处接受了乳房修改术。后罗女士就诊于盛京医院,被确诊为双乳腺下垂二度、假体包膜挛缩移位、双乳腺增生、左乳腺增生结节、双乳腺体后方假体回声。遂将某门诊处告上法庭。经医疗事故鉴定认为构成四级医疗事故,门诊处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某门诊处负全部侵权赔偿责任,返还罗女士医疗费,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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