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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药政管理禁止制售伪劣药品的报告

2013-08-06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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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卫生部发布文号:药品是防病治病的武器,如管理有方、用之得当,可为人民防病治病,如失之管理、粗制滥造、以伪充真、乱产乱代,使用混乱,则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药品是特殊商品,政府曾颁发一系列法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卫生部

  发布文号:

  药品是防病治病的武器,如管理有方、用之得当,可为人民防病治病,如失之管理、粗制滥造、以伪充真、乱产乱代,使用混乱,则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药品是特殊商品,政府曾颁发一系列法规、规定不准随意制、售。最近,据全国药政处长药检所长工作会议上反映,当前一些地方乱制、乱售伪劣药品的现象仍比较突出。河南省许昌县灵井公社有四十九个制药单位,如戏剧社、砖瓦厂、建筑队、兽医站等都办起了“药厂”制售“展筋散”(内含马钱子、川乌等剧毒药,每付四至五元),这些“药厂”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产品均不合格;不少患者反映,服此药后不但疾病未除,而且出现不少毒副反应,有的丧失了生命。河北省有些游医药贩,倒卖复方樟脑酊,仅隆化县疙疸营、汤头沟、中关、存瑞、城镇等五个公社的十三个大队就有一百三十三人贩卖吸扎该药,其中党员六人、团员一人、大小队干部六人,已吸扎成瘾的四十二人,身体受损不能劳动的十七人,肢体致残的九人,长期扎注造成中毒死亡的五人;布施营大队社员陈文强因扎复方樟脑酊,不仅把家中的东西卖光,还卖掉了十六岁的女儿,现靠乞讨度日,影响农业生产,危害社会治安。目前,这种乱制、乱售假药之风还在继续蔓延。广西柳州市张义民等人持假证明到青海,卖给西宁医药公司二万八千九百一十七对假蛤蚧,骗取暴利一万多元;贵州省李兴奎等人跑到山东烟台“行医卖药”,一次就向病人索要二十到三十元,在福山县骗取一千八百多元,并骗走了西北关大队一个十九岁的姑娘。湖北孝感县周巷公社社员袁爱莲因患胃病,从药贩处买了两包药,服后来不及抢救致死。桂林市漓江饭店附近和阳朔等游览地区均发现有高价出售假冬虫草的药贩,对外影响很坏,人民群众对这种情况极为不满。有的来信揭露,河南省不少社队办“药厂”,把广告贴到千里之外,到处都是。许多群众干部要求政府取缔伪劣药品,维护人民健康和社会治安秩序。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意见:

  一、健全药事法制。由卫生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总结国内外经验,以一九七八年国务院批转的《药政管理条例(试行)》为基础,拟订“药政法”。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标准和外贸进、出口等方面,有一完整的法规,以适应四个现代化的需要。

  二、对违反《药政管理条例(试行)》规定,擅自乱办药厂,乱制、乱售药品者,由工商行政和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产或取缔,已售出的药品应退货赔款。凡不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批准的药品,医药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供应部门不得收购、销售,医疗单位不得使用。药品宣传要实事求是,不得夸大,不许弄虚作假,不得任意散发和张贴传单。凡向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刊登广告或散发印刷品,应按《药政管理条例(试行)》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个体开业行医问题,请按卫生部九月二日(80)卫办字第141号文件办理。任何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均不得以任何借口为个人或单位出具证明,在本地或外地行医卖药,投机倒把(社员自采、自种的中药材可交药材部门收购,也可在集市上出售),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政策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市场的管理。对以营利为目的、制售伪劣药品,借行医为名贩卖药品,套购倒卖、哄抬药价、诈骗钱财、欺骗群众、扰乱市场者,要根据情节,依法处理,以维护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五、对骗取钱财、坑害人命的游医药贩要坚决取缔。对危害人命或贩卖麻醉药品、毒、限剧药者,要严肃处理,根据情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或由公安、司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惩处。

  六、鉴于药政、药检工作在十年浩劫中被诬蔑为“管、卡、压”,机构拆散、人员下放、设备坏损失散,造成药政、药检机构不健全,技术力量不足,设备简陋陈旧,检验手段落后,远不能适应四个现代化的需要。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充实加强卫生厅(局)药政局(处)、药检所的组织建设和适当解决人员、经费、设备和房屋等问题,以适应工作需要。

  各地区医药管理部门和卫生药政、药检部门要密切联系,互通情报,大力协作,主动配合,共同努力完成上述任务。

  以上报告如可行,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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