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牧医药字[2007]第3号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农业科、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监察所: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提高兽药产品质量,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07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07]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办制订了2007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总数为300批。其中,农业部下达本市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任务150批;本市下达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任务150批,重点抽检品种见附件2。
二、本年度抽检重点范围:
(一)列入2006年重点监控企业的所有产品。
(二)2006年度抽检结果不合格的产品。
(三)重点抽检品种抽检数量应占抽检总数的30%以上。
(四)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数量应占抽检总数的5%以上。
三、市兽药饲料监督所负责兽药生产单位和市属兽药经营单位的兽药抽样工作,并指导各区(县)的抽样工作;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兽药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兽药抽样工作。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同时对被抽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组织立案查处。
四、为提高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效能,本年度抽检工作原则是:
(一)被抽检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日期距抽检时间应不超过12个月。
(二)在经营、使用环节抽检的外埠产品,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应在实施检测前,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核实该产品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信息。必要时,可向产品标签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监察所或农业部核实。
(三)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应严格执行兽药国家标准或试行标准(地标升国标)。已列入地标受理目录的,可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兽药监察所索取标准,标准提供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标准,逾期按无标准产品处理。
(四)列入《禁用兽药清单》、《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且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产品;2006年及本年度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批号的假劣产品;过期失效产品;非GMP企业的产品;以及经核实确认属于假冒的非法产品,应依法按假劣兽药进行查处,不再进行抽样检测。
五、各抽样单位应按季度组织抽样,并将所抽样品及时送至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具体送样时间:第一季度为3月9日以前,以后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应于每个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将抽检结果(水产、蜜蜂用兽药需标注)分别上报农业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我办。
六、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年度抽检计划所需工作经费分别由农业部和我办财政预算划拨。
七、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将监督抽检与打击制售假劣兽药、治理整顿兽药市场秩序工作结合起来。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会同有关部门追根溯源,依法惩治违法活动,净化兽药市场。
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
200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