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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收入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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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6 13:06
导读: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发布文号:粤卫[1998]301号各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医疗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的“各级政府要把卫生服务价格改革纳入计划,分步实施,争取在二、
发布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粤卫[1998]301号

各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医疗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的“各级政府要把卫生服务价格改革纳入计划,分步实施,争取在二、三年内解决当前存在的卫生服务价格不合理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卫生服务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的过快增长,完善补偿机制,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即合理控制医药费用的增长幅度,调整医疗机构收入结构,降低药品收入占医药总费用的比重,提高医疗服务收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卫生院、疗养院、康复医院、诊所等,下同)的医疗业务总收入增长总量控制目标:1999年比上年增长控制在16%以内;到2000年达到每年增长控制在15%以内。

  二、结构调整重点是控制药品费用、降低大型医疗仪器检查治疗收费标准、适当提高医疗技术劳务收费标准。
  (一)降低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
  药品收入(含制剂收入,下同)比上年增长不得超过15%,其中进口药品、合资企业生产药品占药品总额不得超过30%。
  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县以上(含县)综合医院1999年不得超过46%;2000年达到45%以下。中医院在综合医院的基础上,分别上浮5%。独立设置的门诊部、职业病防治及慢性病等专科医院原则上不得超过60%。卫生院的控制比例由各市卫生、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类核定,并报省卫生、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二)降低大型医疗仪器检查、治疗收费标准。
  核磁共振、CT、ECT、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直线加速器、X光刀、枷玛刀、碎石机等大型设备的收费,按现行医疗收费标准降低20%。
  (三)适当调整医疗技术劳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1、设立诊金。一般门诊、住院诊金暂按每人次、每床日3元,以后随物价上涨和社会承受能力适当调整。诊金一律按2元纳入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报销范围(离休干部按3元报销),其余自付。在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后,按新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地方各级医疗机构的诊金标准和执行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卫生、财政部门在省的标准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其标准如高于省制定的标准必须报省物价、卫生、财政部门审批。
  专家门诊诊金:主任医师(含副主任)6元,全部由个人自付。
  2、适当提高手术费标准,并将一般卫生材料费(特殊材料除外)改为按手术费标准500元以下的按20%,500--1000元部分按15%,1000元以上部分按10%收取。
  3、适当提高护理费、一般治疗处置、理疗、中医传统技法等的收费标准。

  三、加强监督、监控和管理,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一)各市、县(市、区)卫生、物价、财政部门要成立“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考核检查小组”,主要职责是:
  (1)下达本级各医院的总量控制指标和每门诊人次费用、每床日费用的控制指标。(2)每季度对各医院进行检查监督。(3)每年第一季度对医院上年的控制指标进行检查考评。
  (二)市、县(市、区)各医疗机构的控制指标由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会同物价局、财政局下达。具体分为:珠江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中山、东莞市)医疗机构的医疗业务总收入增长比例不得超过16%,其余地区不得超过14%。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医疗机构的具体控制指标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达。
  (三)各医疗机构要根据控制指标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严格控制每门诊人次费用、每床日费用的增长幅度。并在每季度、每年度终后10天内将附表填好报送同级考核检查小组。
  (四)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公布于众,接受监督。各地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分解项目、巧立名目乱收费。违者,按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对医疗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主要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五)医疗单位必须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的医疗原则,不断提高诊疗技术水平和质量。禁止开大处方、滥检查。要切实加强对大型医疗仪器检查的管理,应以临床诊断、治疗需要为原则,防止滥检查和避免重复检查。各医院大型医疗仪器检查阳性率年平均不得低于卫生部制订的医院分级管理评定标准。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实际进价加规定的差率顺加作价销售,严禁擅自扩大药品批零差率提高药品价格。医疗单位在药品采购中,不得索要回扣或以其他形式收取报酬。医疗单位的药品收入不得与个人经济收入相挂钩,对医务人员向药品生产经营及销售企业收取回扣的行为,要按规定予以经济或行政处罚。
  (六)严禁向介绍病人住院检查的个人给予回扣或任何形式的报酬。违者,降低其给予回扣项目的收费标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收、给回扣当事人的责任。
  (七)对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一)点各项控制指标超过总量或单项控制指标的医疗机构,不准参加甲等医院的评审,已经评为甲等医院的要下降一个等级并全省通报批评。其超过指标部分的收入所得,全额上交同级财政专户。具体按下列方法计算上缴:
  1、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按超过部分全额上交。
  2、超过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控制指标的,按超过的比例与药品总收入的乘积全额上交。
  3、超过进口、合资企业药品使用控制比例的,按超过的比例与使用进口、合资企业药品收入总量的乘积全额上交。
  上述1至3项金额上交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返回同级卫生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卫生科研教育、弥补医院欠费或奖励“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工作做得较好的医疗机构,具体使用办法由同级卫生、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本文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医院医药费用委报表
  编制单位:一九九年第季 金额单位:万元
  本季度 累计数 本季度 累计数 本季 累计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制表: 报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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