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医发[200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我部印发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经研究,对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修订如下: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口腔麻醉专业
3、口腔病理专业
4、口腔影像专业
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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