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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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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6 12:53
导读: 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文号:卫医发[2006]24号各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医发[200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我部印发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经研究,对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修订如下: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口腔麻醉专业
   3、口腔病理专业
   4、口腔影像专业
   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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