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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12-26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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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发布文号:皖价费[2002]120号省卫生厅:你厅《关于提高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函》(卫计秘[2001]0275号)和《关于一次收取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认定费用的请示函》(卫计秘[2001]0274号)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2]120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提高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函》(卫计秘[2001]0275号)和《关于一次收取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认定费用的请示函》(卫计秘[2001]0274号)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7号)精神,结合我省开展医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的实际情况,参考其它省市的做法,现将我省医师资格考试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行费字[2000]130号)执行以来,对规范我省医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执行以来的收支情况,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原则,经研究,对医师资格考试费等收费标准做适当调整:
  1、执业医师资格报名考试费,由原每个考生170元调整为160元(含上缴国家40元/每个考生);
  2、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由原每个考生100元调整为90元(含上缴国家30元/每个考生);
  3、实践技能考试,由原每个考生80元调整为130元。
  4、其它收费标准保持不变。

  二、对1998年6月26日前已经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进行执业医师资格认定时,不再进行考试,不得收取考试费。考虑到认定工作难度大,程序复杂,费用开支较大的实际情况,同意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1997]55号文件规定的初级职称评审费标准一次性收取资格认定费。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终执行标准,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执行,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收费收入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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