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渝食药监注[2004]9号
各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销售、使用的自然人和法人单位:
重庆市直辖以来,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重庆市应制定相应的地方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由于制定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的工作量大,时间周期较长,考虑重庆市曾隶属于四川省管辖的历史情况,经我局研究,现就执行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的工作通知如下:
1、凡收载于《中国药典》(2000年版)及其增补本,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材第一册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其质量标准按《中国药典》(2000年版)及其增补本,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材第一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执行。
2、凡《中国药典》(2000年版)及其增补本,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材第一册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中未收载,已收载于《四川省中药材标准》(1987年版)及其增补本、《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1984年版)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其质量标准按《四川省中药材标准》(1987年版)及其增补本、《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1984年版)执行。
3、凡重庆市药品检验所修订,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按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附发标准执行,适时以增补本形式集中颁布。
4、除以上收载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外,凡收载于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的品种按该标准执行,上述品种进入重庆市辖区销售使用,中药材、中药饮片供应商和使用部门应提供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批的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标准。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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