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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吉林省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07-1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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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面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现注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国家局已经完成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的准备工作,现将新的注册工作流程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注册申报起始时间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现注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国家局已经完成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的准备工作,现将新的注册工作流程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注册申报起始时间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将于2008年4月15日正式运行,并开始受理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及开展核(换)发新版《执业药师注册证》工作。

  注册机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

  地  点:

  执业药师持有的原版《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仍将继续有效,待办理再次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时交回原注册证书并核发新证。

  二、申报纸质资料准备及要求

  (一)首次注册

  1、提交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2、《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2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4、身份证明复印件;

  5、县级(含)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二)再次注册

  1、提交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2、《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2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含正、副本)、《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等证书原件;

  4、县级(含)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三)变更注册

  1、提交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2、《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2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含正、副本)、《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等证书原件;

  4、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执业药师变更到吉林省以外地区执业的,需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四)注销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1、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4、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5、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 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三、执业药师网上申报流程

  执业药师注册申请除提供纸质资料外,还需在网上完成以下申报流程:

  (一)执业药师登录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登录访问注册服务平台的地址为:http://zyys.sfda.gov.cn,输入登录身份证号(或军官证号)、密码(默认密码为111111)和验证码,点击登录,即成功登录到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操作页面。

  (请注意:所输身份证号与军官证号必须与报考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所填写的号码一致。也就是说,考试时填写的是老身份证号,即用老身份证号登录;考试时填写的是新身份证号,即用新身份证号登录。)

  (二)执业药师个人注册服务模块

  执业药师个人注册服务模块包括:修改个人密码、修改个人资料、网上申报、修改个人信息、打印申请表、查看注册状态、查看注册历史、继续教育学分维护、求职信息维护、咨询服务等。申请人可按提示进行有关操作。

  四、几点需注意事项

  1、执业药师在网上提出注册申请时,必须上传本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同时,按提示如实、详细填写个人信息。

  2、执业药师执业类别分药学类、中药学类、药学与中药学类。持有专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办理《执业药师注册证》(药学与中药学类)。属于再次注册的,须每年完成继续教育必修、选修、自修内容15学分。

  3、对已具有从业药师资格并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将在发放《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同时,收回《从业药师资格证书》,注销其从业药师资格,并在办公场所或电子政务网公告。

  执业药师本人须按照以上要求主动交回《从业药师资格证书》,严格禁止空挂。

  4、执业药师持有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注册机构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此通知后及时转发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辖区内执业药师。

  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十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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