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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准备

2012-12-26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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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是确定医疗行为的违法性、责任程度以及其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重要程序。所以患方在鉴定阶段应主动行使属于自己的相关权利。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注意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性《条例》规定,患方应自知道和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根据《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是确定医疗行为的违法性、责任程度以及其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重要程序。所以患方在鉴定阶段应主动行使属于自己的相关权利。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注意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性

  《条例》规定,患方应自知道和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将丧失权利。

  2、及时提交有关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材料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患方应在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 10内提交有关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材料。否则,专家鉴定时可能会因缺少重要资料或无法全面了解医疗全过程而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甚至出现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

  3、行使鉴定专家抽取权和申请回避权

  根据《条例》的规定,患方应在该阶段充分行使鉴定专家抽取权和申请回避权,尽可能主动排除可能鉴定鉴定结论的人为因素。

  4、积极参与鉴定。

  患方应充分准备陈述意见和理由,对专家的提问尽可能客观准确、全面表述。

  5、事先了解鉴定书的主要项目有助于患方的事先准备

  鉴定书共有8个项目,其中特别重要的是第四项:医疗行为有否违法违规;第五项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第六项医方的责任程度;第七项医疗事故等级。

  6、再次鉴定申请权和时间规定

  患方对首次鉴定的程序有疑议或对鉴定内容、结论不服,有权提请再次鉴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时效性,即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提出,否则尚失权利。

  7、处理医疗纠纷或医疗行为致人身损害类案件的方法或途径不止一种

  《条例》是处理医疗纠纷或医疗行为致人身损害类案件的新法规,对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作用,特别在医患双方和解或行政部门调整过程中,《条例》是一个主要依据,鉴定结论是重要的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鉴定结论也同样是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且不必然成为有效证据。鉴定结论和其他证据一样,同样必须受法庭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的质证,只有经过质证被法庭采信的证据才会作为有效证据被采纳。

  所以,患方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各个程序中,都有角色、有权利,要全面了解《条例》相关的内容,用法律来切实维护患方的权益。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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