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体外诊断检验系统自测用血糖监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意见的函
食药监械函[20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各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现将国家标准《体外诊断检验系统自测用血糖监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03年6月底前将意见或建议传真给我司标准处。传真:。
附件:体外诊断检验系统自测用血糖监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二○○三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