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药监械[2002]242号)的要求,现就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及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清理规范工作第一阶段要求通告如下:
根据《通知》要求,清理规范的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请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于2002年9月30日前,将第三类医疗器械清理自查情况,按照《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情况自查自纠报告表》(附表1)填写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注册申报单位,于2002年9月30日前,将清理自查情况,按照《境外医疗器械注册情况自查自纠报告表》(附表2)填写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特此通告
附件:1.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情况自查自纠报告表(略)
2.境外医疗器械注册情况自查自纠报告表(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