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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纠正医疗机构及其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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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6 12:37
导读: 关于纠正医疗机构及其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的通知5月1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纠正医疗机构及其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的通知》。通知称,最近,国家药品监管局接到一些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来函,反映地方一些医疗机构的药房和一些医疗机构利用设立分院、门
关于纠正医疗机构及其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的通知

5月1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纠正医疗机构及其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的通知》。通知称,最近,国家药品监管局接到一些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来函,反映地方一些医疗机构的药房和一些医疗机构利用设立分院、门诊部或门诊分部等名义对外销售药品的问题。

经调查,上述问题在部分地区确实存在,影响也越来越大。为依法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纠正一些地方的医疗机构及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维护药品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国家药品监管局特通知如下:

1.在目前体制下,医疗机构药房是医疗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服务对象应该是在本院就医、凭医生处方取药的病患者。其目的是为方便病患者就医取药。它不属于药品商业经营企业,不应对外进行药品销售,否则,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无证经营药品处理。

2.医疗机构设立分院或门诊部,是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就医治病。所设立的分院或门诊部属于医疗机构,不应对外销售药品,否则,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无证经营处理。

3.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药品监督管理的重任,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药品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任何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都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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