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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用定标液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2012-12-26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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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食药监办[2007]144号各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2007]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各地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对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用定标液、清洗液等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用定标液(校准品):其类别与被标定的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的类别相同。
  二、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用清洗液: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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