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角膜接触镜不属于植入医疗器械的通知

2012-12-26 12: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医疗事故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医疗事故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明确植入医疗器械为:“任何借助外科手术,器械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这些器械部分留在体内至少30天以上,这些器械被认为是植入器械。”角膜接触镜是不需要借助任何外科手术的方式放在角膜上的产品,该类产品不符合上述植入器械的定义,不是植入医疗器械,是长期接触角膜的Ⅲ类医疗器械。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283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医疗事故律师团,我在医疗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