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对本市地方企业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的资金列支渠道和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12-12-26 13: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医疗事故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医疗事故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沪财企一[1996]58号市府沪府发[1996]1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的通知》下发后,不少企业询问,按其上一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4.5%的比例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的资金列支渠道和具体会计处理等问题。经研究,现明确规定如下:企业按上一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4.5%比
沪财企一[1996]58号
  市府沪府发[1996]1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的通知》下发后,不少企业询问,按其上一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4.5%的比例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的资金列支渠道和具体会计处理等问题。经研究,现明确规定如下:
  企业按上一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4.5%比例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其中2.5%在企业已按工资总额14%提取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2%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会计处理如下:
  计提应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工资总额的2%部分)和“应付福利费”(工资总额的2.5%部分)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缴纳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资总额的基数与提取应付福利费的基数相同。
  以上通知,请即布置所属贯彻执行。
医疗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447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医疗事故律师团,我在医疗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