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03]3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中医医院: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和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6号)中>第二条“参保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针灸科住院,以中医针灸治疗为主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降低50%”的规定,经与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研究决定,参保人员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独立设置的针灸科住院,可按上述规定,其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降低50%。
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开始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