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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12-26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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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山西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06~2010年)艾滋病是我国重点控制的重大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山西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06~2010年)

  艾滋病是我国重点控制的重大疾病,也是全球关注的重要公共卫生和社会热点问题。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2010年)实施计划》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疫情监测,积极推行行为干预措施,认真落实“四免一关怀”等政策,逐步形成了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初步遏制了艾滋病的流行与蔓延。但是,艾滋病在全省波及范围广,局部地区和特定人群中疫情上升趋势明显,逐步从高发地区向更广泛的地区播散,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从经采供血途径传播向性途径传播转变。防治工作形势还相当严峻。为遏制艾滋病在我省的流行与蔓延,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特制订《山西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06~2010年)》。

  一、工作原则与指导思想

  (一)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四)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

  (五)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综合评估。

  二、总目标和工作指标

  全面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预防、控制和治疗措施,控制艾滋病流行,减少艾滋病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危害。到2010年,把我省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5万人以内。实现《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确定的各项目标。

  三、组织实施

  政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团体、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防治艾滋病工作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艾滋病防治目标,明确责任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各市和疫情严重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和资源实施统筹管理,研究制订本辖区防治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与评估。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优势,组织开展并相互配合,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疫情严重的市、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下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每季度要向上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四免一关怀”政策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对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健全政策和法制保障,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相关部门、社会各团体要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或完善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如“四免一关怀”政策的地方配套政策、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减免政策等,依法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三)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

  省、市、县(市、区)要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和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要确定预防艾滋病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参与防治干预工作。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

  省和各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组织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开展巡回宣讲,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各职能部门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与评价方法的培训,提高政策制定与评价水平。要在医疗卫生行业、公安司法系统及有关行业组织开展全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对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方面的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专业培训,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自我防护培训和上岗考核;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医学院校教育的继续教育内容。要探索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预防艾滋病医源性感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加强考试考核,保证培训效果。

  (四)增加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管理和使用。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安排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统筹使用,发挥最大效用。

  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按照国家财政和税务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对企业和个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四、防治策略和行动措施

  (一)全面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营造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和支持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page]

  1.加强大众媒体宣传教育。各级宣传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要求,协调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宣传媒体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内容列入日常规划,定期定量刊播防治艾滋病、性病和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视媒体确保按一定比例播出。省内各新闻网站要开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栏目,定期更新栏目内容。

  2.加强公共场所和社区宣传教育。各级宣传、工商、文化、城建、旅游等部门,要有计划地在大中城市、县(市)的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设立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的户外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铁路、民航、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在火车站、机场、长途汽车站及公共交通工具放置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宣传材料,积极开展对旅客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工作。旅游、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宾馆饭店的艾滋病防范和宣传工作,并督促、落实星级饭店/宾馆的大堂、招待所和旅店登记服务台备有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材料。文化部门督促影剧院、青少年宫、文化馆、农村露天剧场(舞台)等文化、科普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在节目开始前播放艾滋病防治科普宣传片或公益广告,并结合日常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宣传部门牵头,农业部门配合,充分发挥农村地区基层宣传网的作用,利用有限广播等贴近农民群众的有效宣传形式,进行预防艾滋病的宣传;组织乡镇、街道及居委会、村委会设立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的宣传栏、墙报、黑板报、墙体标语等,定期更新宣传内容;艾滋病疫情较重的村至少有5条艾滋病防治知识固定标语或公益广告牌。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至少开展2次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市、县两级政府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积极利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农贸集市、节假日活动场所等群众集中的地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编制适合农村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加强贫困地区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在农业科技培训、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培训中,安排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内容。

  3.加强工作场所和校园宣传教育。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督促、落实本系统内部的各级各类机关、单位在内部的医疗室、阅览室、休息室、职工文化俱乐部等摆放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材料,广泛普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开展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指导所辖的有关培训机构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作为重要的培训内容。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求职人员免费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要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指导、督促大中专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在校园内外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等活动,并进行目标考核评估。共青团等团体要组织青年学生参加社会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

  4.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宣传、劳动保障、建设、农业、卫生、人口计生、工商、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部门和团体要认真组织实施《山西省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广泛宣传预防艾滋病知识。农业部门要将艾滋病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内容,将艾滋病知识编入《农民务工培训读本》;建设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建筑业农民工教育培训内容;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对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在岗农民工岗前培训,将防治艾滋病知识作为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2课时;人口计生部门要利用农村计划生育网络,结合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向农民群众宣传艾滋病预防知识。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国劳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司法、公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常规教育内容。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团体工作网络优势,在继续深入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中国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和“青春红丝带”行动等专项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大力推广和实施有效干预措施。

  1.积极开展针对性传播艾滋病的预防干预工作,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措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专业队伍,制订干预工作方案并建立干预工作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有关公共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开展深入细致的预防干预工作;利用同伴教育宣传员在社区开展刑释解教人员预防艾滋病教育和生活技能培训;鼓励高危人群接受艾滋病抗体检测和规范化性病诊疗服务。卫生、工商、文化、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广电等部门要在有关公共场所以及高危人群中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装置,在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增设安全套销售点,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吸毒人群艾滋病感染情况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该人群的艾滋病流行动态。根据全省静脉吸毒人群的比例和因静脉吸毒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比例,适时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和阿片类毒品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在口吸毒品人群中开展远离毒品、关爱生命的宣传教育,同时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的宣传干预活动,降低吸毒传播艾滋病的危害。

  3.落实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与组织管理,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统筹协调疾控、妇幼保健和其他医疗服务机构的关系,建立符合各地实际,有效、可行、便捷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服务模式。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免费提供相关咨询和检测、产前指导、阻断、随访、营养指导等服务,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免费抗病毒药品;积极倡导并指导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产妇对婴儿进行人工喂养。

  (三)加强采供血机构、血液的管理和医疗消毒工作。

  1.坚决取缔、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活动。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或者制售血液制品的活动;严禁高危人群献血液(血浆)。要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page]

  2.完善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监督和控制体系。各级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血站、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逐步实施血液集中检测;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检测。要积极推进单采血浆站GMP(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新开设的单采血浆站必须符合GMP标准。要继续实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总量控制,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要加强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艾滋病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逐步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血液制品生产必须采取有效的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3.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科学用血纳入医师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建立、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监督处罚制度,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非法自采和自供临床用血。

  (四)提高艾滋病医疗服务质量,全面落实艾滋病治疗措施,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

  1.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提高可及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执行艾滋病诊疗技术规范,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诊疗、转介服务流程,完善治疗与病案追踪管理制度和疗效评价制度;制定药品管理和治疗信息管理规范,统筹安排卫生技术人员、经费和设备资源,开展医疗服务工作;按规定对相关人员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支持开展中医治疗艾滋病临床服务,并积极向参与治疗的卫生工作人员提供中医药治疗的理论、进展及相关知识培训。高流行区的市、县要设立定点医院负责艾滋病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应有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负责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转诊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管理。要保证流动人口和被监管人员的治疗需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

  2.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实验室检测和耐药监测。各级疾控机构要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的辅助性T淋巴细胞、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要建立艾滋病病毒耐药性监测网络,开展新发感染人群耐药艾滋病病毒毒株的监测,为科学指导治疗和评价抗病毒治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制定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3.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积极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工作。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类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医疗救治政策,积极开展有效预防和治疗工作,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要建立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的合作机制,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监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提高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诊断水平,加强预防、转诊、治疗和关怀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病人,要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及时治疗。

  4.开展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致孤老人的救助安置工作。民政和教育部门要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建立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落实孤儿安置和免费上学的政策措施。要将因艾滋病致生活困难的特困家庭及致孤老人和致孤儿童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予以妥善安置。

  5.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艾滋病预防、救助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参加艾滋病关怀护理和救助工作,并对参加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提供培训和支持。

  (五)健全艾滋病检测监测体系,完善艾滋病检测监测网络。

  1.建立适宜的服务模式,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与管理,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承担国家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开展艾滋病检测服务的机构,要提供检测前后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艾滋病检测。

  2.完善艾滋病监测网络,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监测。低流行区的市、县要建立高危人群综合监测网络,中、高流行区的市、县要建立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相结合的综合监测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高危人群进行筛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要遵循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为新婚人群和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抗体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有艾滋病检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对应征入伍青年免费实施艾滋病抗体检测;将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从业人员常规健康检查内容,并依法告知检测结果。

  3.合理规划和建设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不具备建立筛查实验室的要设立检测点,开展快速检测。艾滋病检测和筛查任务较重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抗病毒治疗任务较重的市应具备辅助性T淋巴细胞检测能力,逐步开展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

  4.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进行配置,并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健全质量控制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和年度考核;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能力验证电子化回报系统。

  5.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的整合和利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建立多部门间的艾滋病检测监测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并上报艾滋病疫情监测信息。

  (六)加强性病防治管理。

  1.建立健全性病监测网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国家疾病监测点和艾滋病监测网络的分布,合理设置性病监测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性病疫情监测和性病患病率等相关流行病学调查,加强性病检测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开展耐药监测,指导临床用药。

  2.规范性病诊疗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性病诊疗市场整顿力度,规范性病诊疗和咨询服务。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健康教育,将推广安全套作为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内容,配合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工作。[page]

  (七)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与国际合作。

  1.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艾滋病流行病学研究,提高监测、预警和干预能力;加强对艾滋病检测试剂的评估,提高艾滋病检测技术水平。要开展艾滋病临床救治研究,总结中医诊治规律,完善艾滋病中西医结合综合治疗方案。加快艾滋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要注重艾滋病预防控制战略和策略的研究,提高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效果。

  2.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际组织、友好国家和相关机构的合作,拓宽国际合作交流渠道。要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对外宣传,营造有利于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舆论环境。

  五、督导与评估

  山西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制订《山西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06~2010年)》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每年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内容,同时向山西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山西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织对各市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2007年底、2010年进行《实施方案》的中期、终期评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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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遏制房价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201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文件精神上来,从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切实有力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金融机构依据有关规定,通过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数据等认定第二套住房。      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三)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加强对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在计征税款时纳税人不能提供原购房价款凭证和其他完整准确税费凭证的,税务部门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查询相关信息资料,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征收方式和应征税款。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四)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2010年政策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占全市住房供地50%以上。市国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政策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协调服务,加快审批速度,促进住宅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和销售,增加有效供应。对加快建设和销售、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供地。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五)确保完成2010年新开工建设和收购政策性住房13.6万套,占全市住宅新开工套数50%以上,竣工政策性住房4.6万套的工作任务。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加快落实建设计划,力争2010年二季度实现供地,三季度全面开工。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推动住房保障向租售并举转变。创新方式,扩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购规模。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国有企业、产业园区和社会单位利用闲置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六)实施保障性住房全过程“阳光工程”。加强保障性住房各环节监督管理,实行政策制定公开、建设计划公开、土地供应公开、建设过程公开、资格审核公开、房源分配公开、资金使用公开、后期管理公开、违规查处公开、办事程序公开。      五、加强市场监管      (七)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市国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依法严格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商品住宅用地储备量大、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限开竣工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土地竞买资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监督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      (八)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督管理。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依法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房屋租赁管理政策,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为,搭建房屋租赁信息平台,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税务、工商、国有资产监督和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相关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联动监管工作机制,采取联合执法、综合检查等方式,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5月底,市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联合专项检查。      (十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完善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大力宣传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政策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      (十二)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调整和完善相关措施,全面落实各项调控政策,全力推进政策性住房建设,切实担负起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市监察部门要对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落实本通知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稳定房价、推进政策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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