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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失误竟导致新生婴儿双目失明

2012-12-26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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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医院未将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可以致盲这一高危因素向患方履行详尽的告知义务,医院失误竟导致新生婴儿双目失明,医院过失与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罗女士在江西某县某医院分娩一婴儿,由于医疗事故,致使婴儿双目失明。罗某将该医院告上法庭。日前,江西省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依法判决由会昌县某医院赔偿人民币137772.42元。

  2009年1月5日,婴儿在某县某医院出生。由于是早产,医院过失,在正常分娩时羊水喷出,羊水进入婴儿口腔,后医院把婴儿转入儿科抢救治疗,在儿科治疗的36天当中,家属不知情。2010年6月婴儿的眼睛不正常,后带到赣州、广州等医院检查治疗,但没有效果。目前,婴儿不但双目完全失明,而且不能独立站立、不会坐、不会说话。婴儿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小孩出现这样情况,医院存在严重过错,属医疗事故。为维护婴儿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赣州市医学会鉴定认为,本案不属医疗事故。因婴儿法定代理人不服向江西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省医学会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鉴定,因医院未将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可以致盲这一高危因素向患方履行详尽的告知义务,医院过失与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该病例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江西省医学会系赣州市医学会的上级机构,其所作“本案病例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鉴定结论有客观性、权威性、且责任划分恰当,故对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认定本案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综合案情,被告医院应承担20%赔偿责任计人民币137772.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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