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4月22日,江西上饶信州区某镇农民史某因身体不适,村卫生室医生王某到家中为其诊治。输液中,史某突然死亡。随后在当地医疗事故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王某与史某到场的子女达成协议:王某给付患方补偿金4000元,患方接受后放弃追究王某一切法律责任。该协议由主持调解的医疗事故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医方、患方代表史某的独生子和女儿共同签名。协议签订后,王某依协议给付了史某近亲属4000元。
2007年5月,史某妻子张某向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史某的独生子和女儿未经她同意而签订了调解协议,该协议无效。王某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056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该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调解是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进行的,原告参与调解的除在协议上签字的两人外,还有另外两女儿在场,虽还有外地两女儿未能到场,但并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因此,原告关于协议无效的主张,没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起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