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律师感冒了去医院看病,医生先后开出了包括CT、彩超、风湿、肝功等若干项检查单,如果律师拒绝做哪项检查,必须在医生的文书上签字。折腾了一整天,律师签了一大叠纸,感冒还是没能看。正当律师带着几张没有签完的文书愤然走出诊室时,手机响了,律师对着电话大嚷:“医疗纠纷?我当然受理,医生履行了告知义务了吗?让你们签字了吗?没有?好的,这官司我们赢定了。”
关于医疗行为的法律争论这些年一直是社会的热点问题。比如前段时间发生的患者家属拒签手术协议致产妇死亡一案,有专家认为医生的行为并无过错,也有专家认为医生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之后患者家属拒签事件又上演“德清版”,德清县人民医院医生无奈之下联合签名救下了一名产妇,社会效果似乎是皆大欢喜,但又有法律人士提出质疑,认为此举暗含着诸多争议的苗头,患者家属如果提起违约赔偿怎么办?
在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上,又存在着双重的“双轨制”。首先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双轨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医疗纠纷案件案由分别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两种案由分别归纳了医疗违约责任与医疗侵权责任。医疗手术无任何过错仍然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医疗服务合同还附加了许多救治内容之外的“附随义务”,如在一起医院内失婴案中,法院认为,医院负有为患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服务和安全保护的义务,婴儿因不明原因在医院管理的范围内丢失,说明其没有对婴儿尽到安全保护之义务,在客观上已经构成了违约,因此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就医疗侵权责任来说,存在着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的双轨制,二者在赔偿标准、赔偿范围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别,患者一般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来提起诉讼,而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被架成一纸空文。
当法律在为医学设置一系列规则的时候,应当考虑到医学的学科特殊性。
法律是陌生人之间的游戏,而医学有悬壶济世之温情,医患双方如陌生人一样处处猜疑,不可能建立起和谐的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