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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一早产儿因医疗事故失明获赔28万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3-10-21 14:28
导读: 天山网讯(通讯员陈铁军杜阿贤报道)乌鲁木齐市一名因医疗事故导致失明的早产儿古丽,近日,获得了28万元的赔偿。9月18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事故纠纷案,判令被告新疆某医院给付原告古丽医疗费、住院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生活补助金等

  乌鲁木齐市一名因医疗事故导致失明的早产儿古某,近日,获得了28万元的赔偿。

  9月18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事故纠纷案,判令被告新疆某医院给付原告古某医疗费、住院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生活补助金等合计24.2万元。给付原告古某的父亲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3.8万元,共计28万元。

  1998年1月16日,古某在新疆某医院出生,因是早产儿需在保温箱中加氧予以护理。由于医院医护人员严重违规和不负责任,输氧时严重超标,而且在出院时既不给古某做眼科检查,也没有提醒其父母要定期给孩子做眼科检查,导致古某两眼失明。经新疆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确定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属二级伤残。后来,古某和家人把医院告上了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

  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16日,古某在新疆某医院出生,古某系早产儿,新疆某医院在给古某治疗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古某失明,被确定为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事情发生后的1998年9月11日经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古某转至北京治疗。2003年9月15日以后,古某经新疆某医院先后转院到上海眼耳鼻喉医院治疗4次,但病情没有好转,眼睛难以恢复正常视力。后经自治区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认定,古某失明为二级伤残。

  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古某与被告新疆某医院存在医患关系,原告系早产儿、患肺透明膜病,病情危重,医院在采取紧急治疗过程中,有医疗过失行为。经新疆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此次医疗行为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伤残等级二级,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有关专家介绍,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是因早产儿视网膜血管不够成熟,过度给氧或长期给氧,造成视网膜血管发生扩张、弯曲,高浓度的氧可使视网膜血管异常增生,严重者可导致视网膜周边剥离乃至视网膜完全剥离,造成失明。此病病因国际上已有定论,直接与患儿早产低体重和过度吸氧有关。

  早产儿吸氧在医疗上难以避免,但早期发现、早期监测、早期干预对治疗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避免失明,并使视力保持正常水平,而医院没有对孩子进行必要的早期监测和干预,也没有向家长履行必要的风险告知义务,所以医院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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