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李剑英)年近五旬的朱女士看到某美容门诊部在报纸上刊登的美容整形广告后,前去做了拉皮手术。没想到手术却造成朱女士眼角膜损伤,而且整容效果也不如朱女士想象中理想。为此,朱女士将美容门诊部告上法庭。
??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门诊部在实施手术时存在医疗过失,构成4级医疗事故,应承担完全责任,终审判令美容门诊部赔偿朱女士误工费人民币5698.5元、退还手术费人民币5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2003年2月,朱女士因面部皮肤松弛,根据北京某美容门诊部在报纸上刊登的美容整形广告,前往该门诊部接受面部除皱术和下颌吸脂术,门诊部收取了手术费9000元。术后,朱女士以手术造成其眼眉呈“八字”形,右眼角膜上皮破损、病变,视力严重下降,并因手术失败被原工作单位解聘为由,将美容门诊部告上法庭,要求门诊部退还手术费9000元、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5万元等。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美容门诊部提出鉴定申请,法院遂委托西城区医学会和北京医学会前后两次就该门诊部在为朱女士进行美容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等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次鉴定的结论均证实该医疗争议属于四级医疗事故,美容门诊部承担完全责任。
??一中院认为,朱女士与美容门诊部签订了《手术协议书》,并在门诊部接受了手术,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门诊部应按照双方的协议以及医疗规范为朱女士实施手术。朱女士在门诊部接受治疗后,身体受到伤害。因此,门诊部应对其医疗过失给朱女士造成的身体伤害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赔偿朱女士合理的经济损失。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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