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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出新规:600元内获全额救助

2012-12-26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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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鲤城区日前出台新的《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医疗救助由原来350元700元不等的起付标准,调整为个人负担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600元以内(含600元),给予全额救助。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700元(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50元(一

鲤城区日前出台新的《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医疗救助由原来350元—700元不等的起付标准,调整为个人负担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600元以内(含600元),给予全额救助。

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700元(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50元(一级医院)调整为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600元以内(含600元)的,给予全额救助。

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由原来的四类对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五老”人员、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并享受40%补助的职工)增加到七类对象,即把低收入家庭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也纳入救助范围。

医前救助

对家庭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的(恶性肿瘤手术或进行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脑出血、脑血栓、心肌梗塞等重大疾病),只要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即酌情给予住院或治疗前1000-5000元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民政局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患病种类等因素确定,以帮助其及时住院治疗。

参保补助

对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五老”人员、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并享受40%补助的职工、低收入家庭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1-5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政府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为第六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政府差额补助,即成年人补助100元,未成年人补助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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